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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1003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3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63,343,10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17.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9,999,991.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930,000.00元(包括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利息收入38,668.9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108,660.39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2-005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河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01423600050003264,截至2010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58,538,660.39元。扣除会计师、律师中介费用后,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控股的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光照、董箐项目的开发建设,贵州西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善泥坡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80,31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继卫、邵向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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