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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中小盘股票
基金主代码16221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691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 2011年1月4日

至 2011年1月21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1年1月25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63,405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2,708,363,042.86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382,809.28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2,708,363,042.86
利息结转的份额382,809.28
合计2,708,745,852.14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231,226.65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1%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符合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1年1月26日

注: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和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7日

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

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货币
基金主代码162206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128号)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2011年2月2日(星期三)至2月8日(星期二)休市,2月9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暂停申购起始日2011年1月31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2011年1月31日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自2011年2月9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 本基金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已签约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转换转出业务及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3) 若投资者于假期前或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提前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

(4)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i.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ii.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7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人: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帐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7日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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