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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01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01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 年01月25日09:00~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审议,以通讯方式书面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天津滨海支行申请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

  (相关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2、审议《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2,700.00万元)贷款额度提供贷款额度110%的担保,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签署《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相关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董事会意见: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项目各项建设工作正持续积极进行中,需投入固定资产购置大量机械设备,完成生产线及相关配置,并保障运营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若能如期取得融资、贷款,将有利于该项目建设及早完成投产运营,实现公司投资效益。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02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01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年01月25日10:00~11: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主持。本次会议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书面审议,以通讯方式书面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天津滨海支行申请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

  (相关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2、审议《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2,700.00万元)贷款额度提供贷款额度110%的担保,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签署《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相关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0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0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实业、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为其下列的融资、贷款事项提供担保:

  1、 为天津信隆与华一银行天津滨海支行(以下简称:华一滨海支行)签订《融资额度合同》,申请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供天津信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一年期非循环动用提款期为6个月的固定资产贷款融资额度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 为天津信隆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天津分行)签订银行授信《授信函》,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27,000,000.00),其中包括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90天),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柒百万元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90天),整体授信期限不超过2011年9月30日的循环贷款提供金额为贷款金额110%的公司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经公司于2011年0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天津信隆本次向华一滨海支行及汇丰天津分行申请的融资、贷款事项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肆仟玖佰柒拾万元的公司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4、 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万元人民币

  6、 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88.2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人民币贰仟万元 11.76%

  8、 截至2010年11月30日止天津信隆资产总额人民币185,740,869.99元整,负债总额人民币16,775,957.09元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68,964,912.90元整。

  9、 截至本披露日止,天津信隆项目的各项建设工作正持续积极进行中。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华一银行天津滨海支行签订《融资额度合同》

  1、 金额: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或美元/元(大写:美元/元整)。

  2、 具体额度:供天津信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一年期非循环动用,额度提款期为六个月,每笔提款的到期日("到期日")在天津信隆就该笔提款提交的提款通知中载明。

  在任何时候,本额度函项下未偿还总余额(无论现在或将来的、以及无论实际或或有的)不得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及/或美元(大写:美元/元整)。

  3、 担保: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

  4、 利息:目前用于每笔人民币提款的年利率为该笔提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适用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日后浮动比率视华一滨海支行资金状况调整,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华一滨海支行利率于人行公布生效日之次月一日起相应调整:天津信隆应在每公历月二十一日按实际发生天数支付每笔提款的当期利息,并在该笔提款的到期日向华一滨海支行支付每笔提款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5、 支付方式:贷款资金支付均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6、 还款:还款安排如下:

  除非华一滨海支行同意另行延期或转期,每笔提款应在该笔提款的到期日全部偿还。在还款安排约定的到期日前天津信隆要求提前还款的,需提前通知华一滨海支行。

  7、 额度有效期:2011年11月30日内有效。

  8、 担保有效期:担保期限为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以及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1年内。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给予了展期,则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

  (二)、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银行授信《授信函》

  1、授信/金额:

  为免生异议,下文所列的每一项和所有各项授信均为循环授信,即在遵守本授信函之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任何该等授信项下已使用并已偿还的任何金额可被再次使用。

  授信一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 或其等值美元的人民币/美元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90天。

  授信二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 或其等值美元的人民币/美元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90天

  2、担保: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提供授信金额110%的公司担保。

  3、利息:人民币循环贷款的适用利率为提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4、额度有效期:授信的期限不超过(且包括)2011年9月30日;

  5、担保有效期: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尽早投入运营、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效益,保障控股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

  2、董事会意见: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项目各项建设工作正持续积极进行中,需投入固定资产购置大量机械设备,完成生产线及相关配置,并保障运营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若能如期取得融资、贷款,将有利于该项目建设及早完成投产运营,实现公司投资效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3、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他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0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电子邮箱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新邮件系统上线,自即日起,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启用新邮箱地址"cmo@hlcorp.com",原邮箱地址"cmo@hlcorp.com.cn"自公告之日起作为过渡,至2011年02月28日起不再使用。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互联网址等其他信息不变。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若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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