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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1-007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森根国际3B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及批准进程,受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1-008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森根国际3B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冬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确定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 (1)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1-009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1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授予公司70位激励对象合计378.98万份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1年1月27日,行权价格为64.89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于2011年1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1年1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1、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1 年1月27日。 2、本次股票期权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78.98万份,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15,0243,900股的比例为2.52%。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3、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89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四、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1年1月27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六、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七、股票期权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3.99元,则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相关参数选定如下: ■ 其中,S为授予日2011年1月27日的收盘价格103.99元; X为行权价格64.89元; Rf为无风险利率的连续复利率,以2010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75%计算,Rf≈0.027; δ为东方园林股票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波动率,为0.5922。 T为期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分别为2、3、4、5年。 据此计算,本次授予的378.98万份股票期权理论价值约为22,773.4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价值将影响本年度及今后5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假设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绩效考核指标可以顺利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全部行权,据此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按当期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及存续时间分摊股权激励成本。由于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期权理论价值对应的管理费用将在2011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之间进行分摊。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1年内分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2年内平均分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3年内平均分摊;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4年内平均分摊。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实施后对 2011至 2015年度各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影响数额如下(单位:万元):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等情况,将造成部分期权的注销,因此上述期权费用为最高值。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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