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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股票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1-05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1月28日,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21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董事。公司7名董事全部参与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召开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提名推荐叶永茂先生、肖军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于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上午9:30在公司本部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叶永茂,男,1942年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65年参加工作,历任北京维尼纶厂维尼纶车间实习技术员,纺织部第二化纤研究所大专题组组长、技术总负责人,轻工部成套设备进出口办公室对外处技术干部,纺织工业部化纤局技术干部、副处长、高工职称,中国纺织总会化纤办公室处长,国家纺织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副司级巡视员,现任中国化纤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教授级高工,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化纤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化纤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高新技术产业委员会主任,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资委、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规划院、中国纺织机械及器材协会等纺织化纤技术专家,保定天鹅、吉林奇峰、新乡化纤公司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叶永茂先生先熟悉从石油、煤、天然气开始生产化工及各类化纤纺织及非纤制品产业链的生产、开发、技改、基建等相关技术经济及发展研究。其主写的《纺织工业科技进步发展纲要》获2006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肖 军,男,195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咨询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司法会计鉴定人。曾任青海石油管理局地调处外事会计、管理会计,遂宁市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华润锦华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99年11月至今任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兼任四川省人大法工委立法调研员,遂宁市政协法制委、经济委委员,中共遂宁市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联络员,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届人民监督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指导老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MPACC)指导老师。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股票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1-06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叶永茂、肖军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9日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叶永茂,作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本人 叶永茂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叶永茂 日 期:2011年1月29日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肖军,作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本人 肖军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肖军 日 期:2011年1月29日 股票简称: 华润锦华 股票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1-07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上午9:30 3、会议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审议议题 1、审议《关于提名叶永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名肖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有资格登记并出席会议的对象 1、2011年2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该等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凡欲出席会议的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本公司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请于2011年2月14日-15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到本公司资本运营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于上述时间办理登记的,需将下列第2和第3项所要求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以传真或信函方式送达本公司。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登记及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该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该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章)办理登记;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并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该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以及该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章)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凭其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办理登记。 4、登记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公司资本运营部 五、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 联系人:蔡惠鹏 杨春华 联系电话:(0825)2287303 2287329 传真:(0825)2283399 邮编:629000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备查文件: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预案或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注:请股东将表述意见用“√”填在对应的空格内。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需加盖该法人公章。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即可。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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