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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 2011—003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1-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临运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2月1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号”文核准,富临运业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0,000股,并于2010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0,637,77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1,637,770股。 201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上市后总股本81,637,7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16,327,55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达到97,965,324股。 目前公司总股本97,965,324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2,765,32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所有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实际控制人安治富先生及其亲属即自然人股东聂正、安东、聂丹、安舟、聂勇、许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然人股东薛万春、李亿中、陈曙光、黄志平、吕大全、宁博、李丹、曹勇、谢忠宪、李强、寇容生、吴玉华、刘一池、周鹤达、梁涛、刘解放、江明、王志、王晓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曙光、刘解放、江明、王志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其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且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4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合计19位。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曙光、刘解放、江明、王志所持有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其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公司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认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时间及数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富临运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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