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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1-00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2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的公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1-00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46号文核准,于2008年6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85.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54.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08年6月16日经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深华验字[2008]65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一届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共四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详见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2009年10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08-004、2009-041号公告)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于2010年12月31日失效,公司、华泰证券与开户银行根据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各专户存放情况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尚未使用余额为250,880,924.37元,各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为四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户银行专户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82500328160809400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凝血因子类产品和特种免疫球蛋白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100124562900590085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专户账号为731101018260010996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人血白蛋白和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021301418000288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人血白蛋白和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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