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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0 证券简称:丰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6TitlePh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5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8,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796,486.76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1,203,513.24 元。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沪众会字(2010)第4252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更好地开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内容,公司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三个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昂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昂先")和控股子公司南京丰东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丰东")、重庆丰东神五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丰东")进行增资。关于增资子公司的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320、340、347、354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各所属公司上海昂先、南京丰东和重庆丰东(以下简称"公司各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上海昂先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1930607050014278,截止2011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8,8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 "增资上海昂先用于年加工8200吨精密热处理专业化配套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南京丰东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1180188780066666,截止2011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增资南京丰东用于年热加工8000吨金属材料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重庆丰东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4413029225,截止2011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增资重庆丰东用于年加工10000吨汽摩等金属件节能热处理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各子公司与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万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万联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各子公司和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万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万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各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各子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树锋、李鸿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各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万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各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万联证券。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各子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万联证券提供上个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六、公司各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上述专户银行应在收到公司各子公司划款指令时即刻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在取得万联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划款,划款后及时向万联证券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各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公司各子公司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各子公司、有关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万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万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各子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万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万联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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