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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1-009TitlePh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2010年1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天虹商场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天虹商场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月30日-1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0日15:00至2011年1月31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3层总办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光权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7,565,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8697 %。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5,50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3547%;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60,6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光权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年夫兵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47,552,6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11,5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1,7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山东青岛中联诺德广场项目开设商场》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成都莱蒙置地广场项目开设商场》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56,525,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五龙贸易有限公司代表李世佳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天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深圳中航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酒类商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25,407,9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 %),11,5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代表由镭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赣州中航城项目开设商场》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25,407,9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 %),13,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2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代表由镭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47,552,45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11,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年夫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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