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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鼓励夫妻互查财产不靠谱 2011-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汪昌莲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该《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济南市立法规定夫妻可互查对方财产,我们丝毫不怀疑其保护弱势一方、保护妇女的美好初衷。但是,笔者担心此规定一旦付诸实施,可能会误导一些夫妻滥用这个权利,用频频查询对方财产的方式,去透支夫妻之间的信任,人为地给婚姻制造危机。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均拥有自己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有。经双方约定,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可以让对方知晓,甚至可以交对方代管。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让对方知晓,另一方却要去查询,从小处讲,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容易引起双方矛盾,甚至引发婚姻危机;从大处讲,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所以,属于夫妻自己的特有财产,法律是不主张去相互查询的。 在笔者看来,只有在夫妻一方蓄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比如工资、奖金收入等,另一方才可以申请查询。问题是,当出现了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表明夫妻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甚至是婚姻面临解体。这时候,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申请查询。但是,一旦出现了夫妻一方蓄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另一方仅凭自己个人的力量去查询,显然是办不到的。这就要求受害一方去走法律途径,上诉法院,由法院去调查取证,探明财产去向及数量,替自己维权。 总之,法律不可鼓励夫妻个人去查询对方的财产。否则,容易引起家庭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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