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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7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1月31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1年1月30日下午15:00至2011年1月31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5人,代表股份39,813,982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1.96%。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872,232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1.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941,750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0.58%。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IT连锁门店拓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将2009年募集资金项目“IT连锁门店拓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在各地开设连锁店面变更为在烟台市佰和数码广场开设大规模连锁销售店群,实施方式由向电脑城物业租用经营场所变更为购置自有物业经营。

  表决结果:38,827,3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7.52%;982,87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2.47%;3,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修改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表决结果:39,291,7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8.69%;210,37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53%;31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78%。

  《公司章程》修订后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高鸿股份公司章程》(2011年1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颜克兵、朱玉栓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月31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1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1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1月30日-2011年1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0日下午3:00 至2011年1月31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5人,代表股份39,81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9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87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3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股份1,94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IT连锁门店拓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颜克兵 :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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