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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1-1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0年8月3日起停牌。自停牌之日起,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目前,公司仍需就重大资产重组的某些事项与有关方面作进一步地协调和沟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 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1-15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8990股,占总股本的0.072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2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采用大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注入现金、豁免债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高投集团支付股份和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对价安排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1、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股,转增股份总数为2,592万股。 2、高投集团豁免本公司对其1.1亿元的债务,同时向本公司注入3,750万元现金,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3、除高投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非通股股份的35%支付给高投集团,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经2006年6月1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2月11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58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24%;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本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1:胡素清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胡素清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9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羊民初字第2518号)载明,成都市成华区红都酒吧(成都市红都酒吧)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万股原始认购股份归胡素清所有。2009年10月13日,胡素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3.6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11月11 日,胡素清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1.26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34万股。 注2:刘述江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刘述江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9年8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高新民初字第1420号)载明,四川旅游航空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万法人股归刘述江所有。2009年11月10日,刘述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6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11月11 日,刘述江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2.1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9万股。 注3:梁克勤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梁克勤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8年6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金牛民初字第354号)载明,成都华泰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万法人股归梁克勤所有。2009年9月23日,梁克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1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11月11 日,梁克勤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0.35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65万股。 注4:王明英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王明英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10年3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高新民初字第619号)载明,成都市锦江区兴华针纺商贸部持有的本公司2.16万股限售股归王明英所有。2010年3月24日,王明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2.16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11月11 日,王明英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0.756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04万股。 注5:管太伦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管太伦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10年1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56号)载明,成都市金牛区四海商贸部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万股原始认购股份归管太伦所有。2010年4月14日,管太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1.2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11月11 日,管太伦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0.4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78万股。 注6:肖华明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肖华明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9年12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金牛民初字第4917号)载明,成都市建华五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3万股法人股归肖华明所有。2010年5月31日,肖华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1.3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9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3150号)载明,成都市建华五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3万股法人股产生的红股0.26万股属肖华明所有。2010年10月25日,肖华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0.26万股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6万股。2010年11月11 日,肖华明将其所持本公司1.56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1.3万股,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0.455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05万股。 注7:夏沱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夏沱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10年6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868号)载明,将水电部第七工程局成都办事处招待所青年服务部持有的本公司2万股法人股过户到夏沱名下。2010年7月20日,夏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持有本公司2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0年11月11 日,夏沱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0.7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万股。 注8:西藏自治区物资总公司成都商贸中心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西藏自治区物资总公司成都商贸中心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万股。2010年11月11 日,其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0.4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78万股。 注9:成都亚祥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成都亚祥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万股。2010年11月11 日,其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价股份2.1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9万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结论性核查意见: 上述9户限售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否。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本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否。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否。 (四)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是否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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