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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2011-0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0年10月11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8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1年 2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

6、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8、认购限额: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场内认购时,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9、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相应代销机构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0、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2月1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wjasset.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场外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投资者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场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8、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而上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万家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万家基金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代码:161907;基金简称:万家中证红利指数LOF,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简称为“万家红利”

(三)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相应代销机构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九)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十)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茂

电话:(021)38619987

传真:(021)38619998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44599;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院一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在基金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或访问建设银行网址:http://www.ccb.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

①销售机构的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②认购期间,本公司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认购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3、场内代销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十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1年2月14日到2011年3月11日止。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二)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2、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期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5、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各个网点同时公开发售。

(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3、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二)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者场内认购时,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4、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率M<100万元1.2%
100万元 ≤ M < 500万元1.0%
500万元≤ M < 1000万元0.5%
M ≥ 1000万元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认购,则根据每笔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每笔认购费用。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四)认购份数的计算

1、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费用使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3)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1.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份

认购份额=9,881.42+5=9,886.42 份

2、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元

认购金额=1.00×(1+1.2%)×10,000=10,120 元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三、基金账户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账户使用说明

1、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成功注册了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后,投资者可在原办理账户注册或账户注册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或场外代销机构处直接办理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如拟

通过本基金的其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则须先持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其办理账户注册确认。

2、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直销中心办理账户注册及本基金认购程序

(一) 业务办理时间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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