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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 北亚 编号:临 2011-004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1年2月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2月14日上午9:00时以通讯方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新吉财富大厦2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预案:

一、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公司拟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时,确定支付其报酬的数额。

公司独立董事郝坤先生、赵玉娟、刘彦女士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议了该事项,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上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公司财务账项调整(核销无法收回资产)事宜的预案

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公司决定对部分财务账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核销部分确实无法收回的资产,其中核销其他应收款65,878,733.56元,存货6,689,508.79元,长期股权投资425,226,117.90元,合计497,794,360.25元。以上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公司决定于2011年3月2日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两项预案:1、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2、关于公司财务账项调整(核销无法收回资产)事宜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 北亚 编号:临 2011-006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以下为此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 会议召集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三. 会议时间:2011年3月2日(星期三)上午9:30时。

四. 会议地点:龙海世纪大酒店(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8号)。

五. 会议议题:

1. 审议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2. 审议关于公司财务账项调整(核销无法收回资产)事宜的预案。

六. 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1年2月24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

3.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七. 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手续: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 登记时间: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9:00-16:00 时;

3. 登记地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新吉财富大厦23层);

4. 会议联系人:王 刚 李显丛

电话:0451-84878661 传真:0451-84878697

5. 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投票意见: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1. 审议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财务账项调整(核销无法收回资产)事宜的议案   
2.若未标明投票意见,则视为可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

2、 本委托书复印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2011年 月 日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 北亚 编号:临 2011-005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无法收回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于2010年底结束,黑龙江省新北亚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北亚破产服务公司”)已将本公司破产重整剩余资产予以返还。通过本公司破产重整三年多的资产清收清缴工作,从目前证据看,截止目前确定无法收回的资产原值497,794,360.25元,且已全额计提各项减值损失。为了真实反映北亚集团财务状况,经2011年2月14日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对上述确实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各项减值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

一、具体事项

(一)本次核销资产总体情况

核销资产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顺号项目账面金额已计提减值损失
其他应收款65,878,733.5665,878,733.56
存货6,689,508.796,689,508.79
长期股权投资425,226,117.90425,226,117.90
合计497,794,360.25497,794,360.25

(二)核销资产具体情况

1、核销其他应收款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备注
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38,564,996.61 
黑龙江北亚乳业有限公司27,313,736.95 
合 计65,878,733.56 

2、核销存货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数量金额备注
移动售票机111台1,695,726.49 
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465台4,993,782.30 
合 计 6,689,508.79 

3、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投资单位金额备注
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6,600,000.00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7,386,624.74 
黑龙江招标拍卖有限公司6,000,000.00 
北京航天天达卫星应用技术有限公司6,492,000.00 
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9,500,000.00 
天津凯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7,365,000.00 
黑龙江北亚乳业有限公司50,250,000.00 
北京北亚国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800,000.00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2,000,000.00 
10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98,800,000.00 
11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54,032,493.16 
合计425,226,117.90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这些资产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公司核销上述各项资产后,本公司将建立备查账簿登记上述核销的各项资产并继续努力清收。如有资产收回,将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本公司账簿中。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郝坤先生和赵玉娟、刘彦女士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核销上述资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上述资产已形成真实损失,且已提取了坏账准备,故同意核销。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虚增资产,减少企业未来的亏损,因此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议对上述资产予以核销,以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核销上述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特别提示

因相关司法程序尚未结束,本公司资产清收工作还在进行,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本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排除将随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继续核销确认无法收回的资产。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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