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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联合化工 公告编号:2011-003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1-0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8,694,284股;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21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股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35号文件核准,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08]28号)同意,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92,88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3,880,000股。公司2008年5月实施了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38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2股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到148,656,000股;公司2009年4月实施了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8,65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到222,984,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控股股东王宜明在公司发行上市文件中及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并严格履行了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作为公司股东的公司董事,做出并严格履行了如下承诺: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销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21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为48,694,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173,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 3、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王宜明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48,694,284股中的25%即12,173,571股可上市流通;剩余的75%即36,520,713股,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被继续锁定。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 2、《股本结构查询》表; 3、《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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