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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将获税收优惠 2011-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技术要求;二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郑晓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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