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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1-007TitlePh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2011-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借款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8年6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8年7月收到了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深仲受字[2008]第841号)。2009年9月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仲,本公司和担保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女士与兴业银行均同意接受调解。2011年1月2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向本公司送达了[2011]深仲调字第7号调解书。2011年2月11日,本公司将签收的调解书寄回给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与本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亿元,期限为一年,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担保。该项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又办理了数次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同时增加了本公司董事长罗爱华女士提供个人保证担保、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本公司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2005年6月16日,兴业银行与本公司再次办理了展期手续,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本公司未能还清全部欠款。截止2010年12月23日,本公司尚欠兴业银行本金50,689,188.19元,利息21,746,618.60元,合计72,435,806.79元。

  三、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9年9月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仲,本公司和担保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女士与兴业银行均同意接受调解。2011年2月11日,本公司签收了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28日送达的[2011]深仲调字第7号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兴业银行、本公司、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吸收合并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罗爱华共同确认,计至2010年12月23日,本公司拖欠兴业银行的债务余额及相关费用如下:

  1、本金:人民币伍仟零陆拾捌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壹角玖分(¥50,689,188.19元)。

  2、利息: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肆万陆佰壹拾捌元陆角(¥21,746,618.60元)(暂计至2010年12月23日)以及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全部欠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

  3、仲裁费:人民币伍拾捌万肆仟陆佰捌拾陆元(¥584,686元)。

  4、保全费:人民币伍千元(¥5000元)。

  (二)本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前还清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本息、相关费用。

  (三)兴业银行对本公司出质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股权依法可行使质权并从处置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本息、相关费用。

  (四)若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定或未按照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本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兴业银行应当先予处置本公司的全部资产;若本公司的全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仍不能归还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本息、相关费用全部款项时,兴业银行方可强制执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罗爱华的财产。

  按照上述约定,若发生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罗爱华全额追偿由此引起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向兴业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实现上述追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该项贷款的利息已按合同规定计提计入相关年度的损益,本次仲裁产生的仲裁费用亦已计提计入2010年度的损益,故不影响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仲裁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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