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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1-00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7,144,769股,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18日。 一、公司已发行股份情况及前期解除限售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80,877,186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61,000,000股,并于2008年2月1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时股本总额为241,877,186股。 2、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9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向特定6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 股4,644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12月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0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前股本为241,877,186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88,317,186股。 3、历次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2009年2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16,892,855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231,937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2月2日。 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88,317,186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限售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配偶龚锦娣、子女朱恩伟、朱燕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朱德洪、朱恩伟还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25%,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伟伦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伟伦投资的出资且伟伦投资亦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其它股东倪纪芳、施纪洪、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曹忠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由于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了增资扩股,股东倪纪芳、施纪洪、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曹忠惠又追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朱德洪、朱恩伟、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承诺在其申报离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50%。 2010 年11 月8 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伟伦投资")的《承诺函》,承诺对所持公司股份追加限售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东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参与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2010 年12月8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截止目前为止,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相关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18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7,144,7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41%。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主席郭北琼先生、董事张建平先生、董事路长全先生、董事赵忠秀先生在本次解除限售的4,862,847股中,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的75%将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的相关规定继续锁定。 黄来凤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于2010年2月任期届满,按照承诺,在其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50%,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股份将按照承诺继续锁定。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解禁限售股份十位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2、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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