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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1-009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10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10:45分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14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3人,董事李绪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郑海军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4名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4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推选郑海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选举郑海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李惠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14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二、根据董事长郑海军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孙祥保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郝继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14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三、根据孙祥保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袁宇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王平原先生、郝继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翼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14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四、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一)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成员: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徐术通先生、李绪明先生、王水先生,召集人:郑海军先生。

  (二)提名委员会成员: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刘克增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召集人:秦伟先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孟杰先生、李洪伟先生,召集人:王水先生。

  (四)审核委员会成员: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孟杰先生、吴秉军先生,召集人:李华杰先生。

  14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五、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名董事每月津贴5000元,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维持原标准,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4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六、审议通过聘任施惊雷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施惊雷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4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1:

  公司经理层成员简历

  孙祥保先生:1952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天津市政工程局工程处副处长、外经处副处长,天津地铁建设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副经理,天津市天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二、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第四届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孙祥保先生现持有华北高速股票2420股,并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锁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袁宇先生: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河北省交通厅引资办干部,河北省交通厅股份制改造办公室副主任,本公司投资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任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袁宇先生现持有华北高速股票32670股,并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锁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平原先生:1951年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政工师。历任吉林省四平市公路处科长、四平公路勘测设计院院长、北京市公路局办公室副主任、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处副处长、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京津塘管理分公司经理、本公司收费管理分公司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王平原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郝继业先生:196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干部,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郝继业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郝继业先生于2008年11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罗翼女士:1972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历任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计划财务部经理,兼任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第四届董事、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罗翼女士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2: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11年2月16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孙祥保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袁宇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王平原先生、郝继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翼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所聘成员均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推荐、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王水、刘克增、李华杰、陈尚和、秦伟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3: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施惊雷先生:1966年出生,大学学历。曾在北京化工二厂技术科、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2008年1月起至今在华北高速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现任董秘办副主任兼证券事务代表。

  施惊雷先生于2006年8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1-008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10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10:30分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共6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4名,监事陈焱女士、刘振维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分别书面委托马涛女士、段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6名,实际行使表决权监事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推选徐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选举徐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6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二、审议通过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名监事每月津贴4000元,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维持原标准,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1-006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2月15日,本公司监事会接到公司工会《华北高速工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人选的决议》,2011年2月14日,本公司召开工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段杰先生、刘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职工监事简历

  段杰先生: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企业文化师。历任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原交通部体改法规司主任科员,华北高速综合事务部副经理,收费管理分公司副经理兼党总支副书记及工会主席,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现任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

  段杰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颖女士:1967年出生,群众,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北京商标三厂技术员,京津塘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副经理。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刘颖女士现未持有"华北高速"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1-007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6日在本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713,249,5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43%。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陈英学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采用累计投票制。经对议案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选举郑海军先生、李惠杰先生、罗翼女士、孟杰先生、王树行先生、吴秉军先生、徐术通先生、李洪伟先生、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郑海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选举李惠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选举罗翼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选举孟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选举王树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选举吴秉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选举徐术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8、选举李洪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9、选举李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选举王水先生、刘克增先生、李华杰先生、陈尚和先生、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选举刘克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选举李华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选举陈尚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选举秦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选举徐毅先生、马涛女士、陈焱女士、刘振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选举徐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选举马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选举陈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选举刘振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713,24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章彦、陈英学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陈英学律师已对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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