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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股票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1-09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2月16日,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2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董事,公司9名董事全部参与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召开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董事会换届的实际,会议同意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华冠雄、叶永茂、肖军、赵卓英、郭祥明五名董事组成。肖军为主任委员,赵卓英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

  公司本届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华冠雄、叶永茂、向明三名董事组成。华冠雄为主任委员,向明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公司本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华冠雄、王春城、叶永茂三名董事组成。华冠雄为主任委员,叶永茂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公司本届战略委员会成员由王春城、向明、赵卓英、蔡惠鹏、谢耀国、华冠雄、叶永茂七名董事组成。王春城为主任委员,蔡惠鹏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1- 08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1年1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2月1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授权董事蔡惠鹏先生主持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383,60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665,718 股的59.68%。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加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叶永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383,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肖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383,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加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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