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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1-012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2月18日

  2、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8号成都花园城大酒店5楼翠竹厅多功能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赵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63.5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重整管理人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4463.52万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寇亚明、肖驰两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1年2月19日

  关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寇亚明、肖驰列席了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8号成都花园城酒店5楼翠竹厅多功能会议室召开的2011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对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鹏委托董事赵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名,所持公司股份 4463.5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79%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1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1名及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代表1名、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463.52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4名监票人包括1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以及2名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秦泽均

  经办律师:寇亚明

  肖 驰

  201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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