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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版)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太阳能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预测,提出2011年度财务资助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具体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借款额度

单位:万元

序号接受财务资助公司2010年度财务资助最高额2010年末财务资助余额2011年度拟财务资助最高额度2011年末拟财务资助余额
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6,164.374,981.536,000.004,000.00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精功新能源公司向精功太阳能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均将用于精功太阳能公司银行转贷出现的临时资金缺口或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

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精功太阳能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在上述额度内,公司授权精功新能源公司董事长根据精功新能源公司和精功太阳能公司的资金情况,直接决定为精功太阳能公司提供每笔财务资助的时间和金额。

3、财务资助方式和资助有效期限

上述财务资助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提供,其中2011年度资助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精功新能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精功太阳能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精功新能源公司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贴现利率与精功太阳能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

5、财务资助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2011年2月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基本情况

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现有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德国布莱斯·戴姆勒工业有限公司出资2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注册地址为: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太阳能多晶硅片。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0,174.55万元,净资产537.60万元;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5,372.41万元,净利润1,025.76万元。

2、其他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企业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德国布莱斯·戴姆勒工业有限公司系外资股东,要求其以同等条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可操作性很小,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方,有必要为其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财务资助。鉴于此,德国布莱斯·戴姆勒工业有限公司以持有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精功新能源公司向精功太阳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在总体考虑精功太阳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效促进精功太阳能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考虑,为其在银行转贷或支付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方面所存在的资金缺口予以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的风险分析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于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和控制力,上述财务资助资金将被严格要求用于被资助对象银行转贷出现的临时资金缺口或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上,在财务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公司具有全面掌控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精功新能源公司对精功太阳能公司进行财务资助,有助于精功太阳能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精功太阳能公司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生产与经营资金,控制经营风险,使资金回笼相对有保障,从而用回笼资金逐步归还精功新能源公司的财务资助款,最终减少或不再需要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2011年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全票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将用于被资助对象银行转贷出现的临时资金缺口或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有利于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财务资助符合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上述财务资助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贴现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止2010 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控股公司(不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2010年累计发生额为12,284.21万元,占公司2010年年末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7.16%;财务资助余额为4,988.86万元,占公司2010年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2.43%。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9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协议书》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公司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的发展,拟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所”)签署《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协议书》,公司“以支付技术服务开发费”的形式取得研究所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权。

因研究所股东之一邵志明先生(持有研究所5%股份)系本公司董事,并直接持有本公司711万股股份(占公司的4.94%),故公司与研究所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1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邵志明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8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一)、研究所基本情况

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县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法定代表人:孙建江;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邵志明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赵波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卫国军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杭州朗程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注册地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大街9号2幢第4层;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组装生产: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气控制系统(经环保排污申报后方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气控制系统、纺织原料的设计、开发、咨询服务;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气控制系统、纺织原料的销售;成年人的非证书机电一体化产品的技术培训。(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二)、研究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0年12月31日,研究所总资产为2,658.7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747.79万元,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75.63万元,净利润786.15万元。

(三)、研究所2010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1、2010年度,公司向研究所销售货物发生金额合计142.86万元,采购货物发生金额合计32.82万元。

2、2010年3月1日,公司与研究所签订了《生产、销售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补充)协议书》,约定公司按销售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系列产品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研究所支付技术专利和服务费,2010年度,以公司对外销售JJL240型多晶硅铸锭炉无税收入的5%和JJL500型多晶硅铸锭炉无税收入的8%支付技术专利服务费,2010年度,公司应支付研究所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技术专利和服务费1,198.59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以支付技术服务开发费”的形式取得研究所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公司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的发展,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协议书》,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如下:

1、研究所许可公司使用的产品及范围:研究所开发成功的太阳能光伏装备技术(含之前已授权公司生产许可使用的技术,包括上述研究所合法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的范围为上述技术的生产、制造(升级)及其产品的销售。

2、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时间:无限期使用。

3、技术服务开发费计费期限

(1)、新产品:从该产品形成销售起五年内计算技术服务开发费。

(2)、现已授权许可使用的产品:按新产品的标准期限减去已实际使用年限后的存余年限及对应比率计算技术服务开发费。

(3)、升级产品:从该产品现有已使用年限基础上再延长五年予以计费,并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延长期限内的计费比率,即该产品现有计费比率高于升级产品计费比率的按现有计费比率执行,现有计费比率低于升级产品计费比率的按升级产品计费比率执行。

4、技术服务开发费计算依据及比率

(1)、技术服务开发费按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额(指主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提依据;在规定年限内根据逐年递减原则确定计费比率。

(2)、各年度具体计提比率见下表:

授权许可使用的产品类别计费依据计费年限及比率备注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新产品

(JJL500型、JYH450型铸锭炉,JXP840型线剖锭机)

主机销售额10%10%8%6%6%不含税(下同)
升级产品主机销售额7%6%5%4%3%含升级功能主件款

如上述授权产品为公司自用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新产品按每台套10万元、现已授权产品及升级产品按每台(套)5万元计算技术服务开发费。

(3)、研究所委托公司定制样机、加工零部件的费用按正常加工业务承接,加工费用按内部加工费用计价结算原则处理。

(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技术服务开发费计费比率应重新协商:

a、当授权许可使用产品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该产品计提技术服务开发费后的毛利率低于公司建筑建材专用设备平均毛利率水平时,技术服务开发费计费比率重新协商;

b、由研究所、公司共同开发的产品,技术服务开发费计费比率重新协商。

5、技术服务开发费的支付

技术服务开发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收款比率在80%以上的销售业务方可结算。

6、双方责任

(1)、研究所责任:研究所承诺公司为上述技术成果的唯一许可使用方,研究所本身除研发试制样机外,也不能再从事与此相关的生产销售业务;负责做好技术管控和保密工作,严防上述技术成果转让或泄露给相关单位或人士;向公司提供上述产品完整的技术图纸、工艺要求等资料;负责对上述产品进行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协助产品核心部件的安装、调试;解决客户提出的工艺技术问题和解决方案。由于产品设计、技术方面引起的公司与客户间的纠纷由研究所负责处理并解决,费用由研究所承担;由于技术外泄或转让给公司造成市场影响及损失由研究所承担。

(2)、公司责任:负责上述产品所需材料、物资、外协配套件的组织采购及承担其成本费用;未经研究所许可不得将上述生产制造技术转让第三方使用或利用上述技术对外进行合作;承担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图纸、技术数据外泄的责任和损失;按期支付研究所技术服务开发费。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专注于太阳能光伏专用设备的研制开发,自2007年以来,先后研制成功了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剖锭机等系列光伏专用装备,为国内外光伏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此次公司与研究所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为推进光伏装备核心产品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保证公司光伏装备的技术领先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的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而签署的技术成果协议,技术成果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协议的签署,也将进一步促进研究所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协议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对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协议书》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2011年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的发展而签署的,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双方交易的规范。

3、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协议书(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9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1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0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编号为2011-006的公司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于2011年3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0年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建江先生、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财务负责人裘森林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夏青华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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