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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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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1-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君正”、“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乌达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年2月21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乌达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5001726637052500834、05-689101040007191、20315039900100000395421、0604043519024926645、154011565038,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君正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君正科技股东杜江波、郝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君正科技的股份。

公司股东凯德伦泰、田秀英、翟麦兰、危嘉、张春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辉、卢信群、苏钢、王尔慈、杨明、翟晓枫、崔力军、梅迎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10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内蒙君正”,证券代码“60121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9,600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2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2月22日

3、股票简称:内蒙君正

4、股票代码:601216

5、A股发行后总股本:640,000,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20,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君正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君正科技股东杜江波、郝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君正科技的股份。

公司股东凯德伦泰、田秀英、翟麦兰、危嘉、张春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辉、卢信群、苏钢、王尔慈、杨明、翟晓枫、崔力军、梅迎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2,400万股股份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9,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JUNZHENG ENERGY &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3、注册资本:52,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杜江涛

5、住所: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商业贸易;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学品)。

7、主营业务:

本公司(包括子公司)主营产品包括电力、电石、硅铁、聚氯乙烯树脂(简称“PVC”)、烧碱等。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通过一体化经营,以自备电厂为纽带,建设“煤-电-氯碱化工”和“煤-电-特色冶金”一体化的循环经济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之一。

8、所属行业:化工行业—基础化工原材料

9、电话号码:0473-6989106

10、传真号码:0473-6989105

11、互联网网址:www.junzhenggroup.com

12、电子信箱:junzheng@junzhenggroup.com

13、董事会秘书:崔力军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姓名现任职务
杜江涛董事长
黄 辉董事
苏 钢董事
王尔慈董事
卢信群董事
杜江波董事
郭世昌独立董事
周春生独立董事
魏素艳独立董事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如下:

姓名现任职务
梁 军监事会主席
梅迎军监事
魏东监事
张海生监事
郑勇华监事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现任职务
黄辉总经理
翟晓枫副总经理
杨明副总经理
卢信群财务总监
崔力军董事会秘书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

名称

职务或亲属关系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1杜江涛董事长27,32042.69%
2郝虹杜江涛之妻7,05711.03%
3杜江波杜江涛之兄4,7057.35%
4卢信群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6280.98%
5梅迎军监事4500.70%
6黄辉董事、总经理3680.58%
7翟晓枫副总经理3480.54%
8苏钢董事3300.52%
9杨明副总经理2780.43%
10王尔慈董事1180.18%
11崔力军董事会秘书980.15%

注:上表中杜江波、郝虹持股数量及比例均为通过君正科技间接持股的数量及比例。杜江涛持股数量及比例为直接持有及通过君正科技间接持有的合计持股数量及比例。

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杜江涛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额的4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杜江涛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39,082万股,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75.1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杜江涛直接持有公司23,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0%;杜江涛通过君正科技间接持有公司15,6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5%。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杜江涛,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691117****,无国外永久居留权,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毕业,研究生学历,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数

(万股)

比例(%)股数

(万股)

比例(%)
杜江涛23,40045.0023,40036.56
君正科技15,68230.1515,68224.50
田秀英7,80015.007,80012.19
凯德伦泰2,0003.852,0003.13
卢信群6281.216280.98
梅迎军4500.874500.70
黄辉3680.713680.58
翟晓枫3480.673480.54
苏钢3300.633300.52
杨明2780.532780.43
张春敏2000.382000.31
翟麦兰1500.291500.23
危嘉1500.291500.23
王尔慈1180.231180.18
崔力军980.19980.15
社会公众股东12,00018.75
合 计52,000100.0064,000100.00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杜江涛234,000,00036.56%
2君正科技156,820,00024.50%
3田秀英78,000,00012.19%
4凯德伦泰20,000,0003.13%
5卢信群6,280,0000.98%
6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心收益投资产品5,260,2820.82%
7梅迎军4,500,0000.70%
8黄辉3,680,0000.58%
9翟晓枫3,480,0000.54%
10苏钢3,300,0000.5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20,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25元/股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2,40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9,600万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万元。

2、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大华验字[2011]008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8,403.73万元,主要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7,475.2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284.00万元

(3)律师费:85.00万元

(4)信息披露费:485.68万元

(5)股权登记费:51.40万元

(7)其他发行费用:22.45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0.7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291,596.2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9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71元(按201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吴卫钢 覃正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内蒙君正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蒙君正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内蒙君正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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