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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8∶2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8∶2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2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8:2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2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5%。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4、有关本基金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

  5、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公告,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第(六)条的约定。

  (四)基金份额折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1)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12个自然月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是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自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起,每个到期折算日后第12个自然月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是后续的到期折算日。以到期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是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到期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频率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进行一次。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以到点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

  2、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方法概要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1)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则:

  ①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及2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折算前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2)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则:

  ①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减少、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到点折算后:

  ①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③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④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8∶2 的比例不变。

  3、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的约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9日证监许可[2011]180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目标不超过5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首次募集场内份额对应的基金规模目标不超过15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1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场外份额或场内份额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

  场内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6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600/(1+0.6%)=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600-100,000.00=6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6%= 6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6%)×100,000=100,600元

  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50/1.00=50份

  经确认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100,050份,将按8:2的比例分拆为80,040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及20,010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3)多笔认购时,按上述(1)或(2)进行逐笔计算。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本基金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嘉实基金网上直销首次场外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首个开盘参考价(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3、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应同时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修改的内容。

  第十部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一)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日期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三)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者除外);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最少提前两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除本募集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另有约定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场外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份额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在投资人赎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400元场外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对应场外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400.00/(1+0.8%)=50,000.00元

  申购费用=50,400.00-50,000.00=400.00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46,296.30份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46,296.3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2、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份额,持有时间是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元

  赎回费用=12,100×0.05%=6.05元

  净赎回金额=12,100-6.05=12,093.95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93.95元。

  3、T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小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③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对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投资者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日期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人在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场内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在投资人赎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3%。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如果投资人过于频繁申购、赎回本基金,可能以各种形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例如: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或变现成本增加,减少长期持有人的回报,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等,则本基金对上述过于频繁交易的申购、赎回可以采取特殊的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也可以采取特殊的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400元场内申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对应场内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400.00/(1+0.8%)=50,000.00元

  申购费用=50,400.00-50,000.00=400.00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46,296.30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6,29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296×1.0800=49,999.68元

  退款金额=50,400.00-400.00-49,999.68=0.32元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46,296份,退款0.32元。

  2、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持有时间是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元

  赎回费用=12,100×0.3%=36.30元

  净赎回金额=12,100-36.30=12,063.7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3.70元。

  3、T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照8∶2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照8∶2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8:2。

  4、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8:2的份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8:2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投资所有一级、二级市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多元化的低风险赢利模式,在控制基金组合下行波动幅度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四)投资策略

  为持续稳妥地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本基金首先运用“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控制基金组合的年下行波动风险。在此前提下,本基金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政策趋势、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挖掘风险收益优化、满足组合收益和流动性要求的投资机会,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从组合层面以及个券层面分别度量组合潜在的下行风险,并根据宏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设置一定的阀值,将组合的可能亏损控制在低风险偏好投资人可接受的范围内。

  在组合层面,本基金将使用下方波动率、CVAR(条件在险价值)等指标,结合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的方法,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遭受的亏损金额。

  在个券层面,本基金将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通过不同板块的估值情况以及历史波动率等指标,限制组合在高估值以及历史波动率过高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凸度分析法,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环境相联系,当预期未来进入加息通道、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持续上移时,本基金根据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目标,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债券,从而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2、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政策趋势、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方面的动态分析,在限定资产配置范围内,决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采取“总收益策略”(Total Return Strategy),以信用较好的中短期债券为核心资产配置,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动态分析比较本基金投资范围内的各子市场中的风险收益特征,以满足基金组合下行波动风险既定阀值和流动性需求的条件下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各类投资工具中优化选择,配置和调整组合的卫星资产。从而,本基金在谋求持续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顺应证券市场变化,以低风险偏好投资人可接受的安全边际,力争在投资利率或信用工具中,或在少量择机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中,或在各类工具套利投资中,持续获得增强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用较好的中短期债券为主,构建本基金组合的核心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单个债券选择上,首先,根据个券的剩余期限、久期、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组合的债券备选池;其次,根据个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个券的投资总量。

  (2)嘉实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在利率风险控制上,本基金主要从组合层面、个券层面、及交易场所选择等方面,防范和控制价格波动风险。在组合层面,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的主动预测及模型测试,调整和控制组合久期。在个券层面,本基金通过凸性分析,在债券备选池中选择波动特性较优的单个债券。在交易场所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对影响流动性因素的动态分析,适当控制在同一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且现券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现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此外,在预测利率走势、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幅度、保持组合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以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在信用风险控制上,本基金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上,日常运作中,本基金优先由现金和到期的短期债券逆回购提供一级流动性保障;由现券或个股提供二级流动性保障,本基金通过适当配置流动性较好的类属品种、控制个券信用等级、分散化组合投资,保持二级流动性保障。

  (3)优化组合

  在嘉实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下,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债券市场供求关系、信用息差水平等因素的动态分析,还可对部分资产,适当运用久期调整、期限结构调整、互换、息差等积极的主动投资策略,挖掘生息资产的内在价值,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

  ①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②期限结构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可适当调整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或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③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利用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④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根据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Delta系数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将参照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将参照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 新股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嘉实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研究,发挥时机选择能力,通过流动性较高的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运用嘉实研究平台,配置行业和个股,优化组合。本基金重点关注已经或即将进入成长期但距离成熟期和衰退期较远的行业,辅之以“行业轮换”策略,同时关注嘉实研究平台构建的动态“主题型企业群”,精选流动性高、安全边际高、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力求增强组合的当期收益。

  (3) 套利策略

  本基金依托嘉实研究平台,采用定性定量方法,分析企业兼并收购中的风险收益,寻找低风险的套利机会,择机运用并购套利等策略适当操作,及时跟踪市场反映,更新评估分析,动态调整组合,力争在保持组合较低波动幅度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或相当于BBB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90%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 10%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具有本基金组合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具有与本基金组合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较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t =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NAVt:T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数量: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2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5%。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3)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到期折算或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仅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或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第t个日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

  因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5%,则第t个日历日,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例如: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后的第73个日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120元,则

  ■

  即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后的第73个日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1.0120元、1.0100元、1.0200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12个自然月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是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自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起,每个到期折算日后第12个自然月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是后续的到期折算日。以到期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是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到期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频率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进行一次。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以到点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折算对象

  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三)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方法

  1、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则:

  ①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及2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折算前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三)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所述的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本基金先计算“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将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到期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场外“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本基金先计算“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2、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则:

  ①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减少、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三)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所述的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1)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先计算“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再计算“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计算公式如下:

  ■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先计算“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再计算“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则到期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3、到期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

  (四)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

  ①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③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④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8∶2 的比例不变。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四)条第2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的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到点折算方法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本基金先计算“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进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场外“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外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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