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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1-0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请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特别风险提示 (一)租赁物业的风险 租赁房地产用于开办直营店和货物仓储等是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扩充销售终端的方式。公司目前的直营店经营场地及货物仓储用地大部分为租赁方式取得。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承租208处面积合计约105,507.04m2的物业,用于商业、办公和仓储。就其中77处共计约20, 629.48m2的租赁物业,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出租方亦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该77处租赁物业中有21处合计面积约2,407.93m2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承诺赔偿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存在权利瑕疵而受到的任何损失。该77处租赁物业合计面积占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总面积的19.55%,其所涉及的直营店于2010年度经营产生的销售收入约占本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的2.38%。 虽然本公司在与出租方订立租赁协议时,综合考虑了出租方所处地段、当地市场状况、所有权合法性等因素,并由此确定租赁期限。公司在过去的经营中并未出现过因租赁物业被有权第三方主张无效或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情形,但公司不能排除因出现上述情况进而对公司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若出现租赁到期或出租方中途不能将房产租赁给本公司,而本公司又未能及时重新选择经营场所的情形,将对公司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8.78%、84.87%、66.57%,盈利水平较高。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有大幅度的增加,净资产预计也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这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 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2010年3月1日召开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及2011年2月1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本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专注于休闲服饰和儿童服饰的经营,主营业务为服装设计与开发、外包生产、服装营销和分销。 本公司以共赢合作的发展理念成功地构建了多品牌运作平台,同时拥有森马休闲服饰和巴拉巴拉儿童服饰两大知名品牌,具有优秀的产品研发能力和高效的供应链整合能力,并为两大品牌分别构建了规模庞大、覆盖全面的营销网络体系,形成了强大的综合实力,是我国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根据Euromonitor的市场调查数据,以2008年度的终端销售收入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森马品牌为我国第二大休闲服饰品牌,巴拉巴拉品牌为我国第一大儿童服饰品牌。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前身温州市森马童装有限公司成立 温州森马童装成立于2002年2月5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温州市森马企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温州市森马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5年8月5日注销)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02)华验字第22号”《验资报告》,确认该等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温州森马童装于2002年2月5日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温州森马童装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30日,经温州森马童装股东会决议,温州森马童装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浙江巴拉巴拉童装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5月30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实施方案。同日,温州森马童装的全体股东森马集团、森马投资和邱坚强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2007年6月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以温州森马童装于审计基准日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9,874,718.66元为基础,按1.0148:1的比例折合为本公司股本共计5,9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后剩余金额874,718.66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7)第23086号”《验资报告》,验证注册资本已由各发起人足额缴纳。2007年7月2日,公司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为了内部业务整合需要,本公司于2008年11-12月进行了资产重组,向控股股东森马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邱光和、周平凡、邱坚强、邱艳芳、戴智约收购了森马品牌休闲服饰业务。2008年10月12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SEMIR森马”品牌成人装业务及收购相关经营性资产的议案》、《关于受让杭州森马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受让森马集团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上述议案由本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同日,本公司与森马集团签订了《资产收购意向书》,约定:森马集团将“SEMIR森马”品牌服饰业务从2008年11月1日起转由本公司经营,森马集团停止有关“SEMIR森马”品牌服饰业务;双方同意由本公司向森马集团收购相关经营性资产;双方同意确定“SEMIR森马”品牌服饰业务经营性资产的收购范围及定价原则。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向森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收购了与森马品牌服饰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相关公司的股权,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了全部转让资产的变更手续并取得了相关权属证明。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6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7,000万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自然人股东为邱光和、周平凡、邱坚强、邱艳芳、戴智约,其中邱光和与邱坚强为父子关系,邱光和与邱艳芳为父女关系,周平凡与邱艳芳为夫妻关系,邱坚强与戴智约为夫妻关系。 邱光和、周平凡、邱坚强、邱艳芳、戴智约合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森马集团100%的股权,森马集团持有森马投资39.33%的股权。 本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兼任森马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森马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周平凡兼任森马集团董事;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邱坚强兼任森马集团董事。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 本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专注于休闲服饰和儿童服饰的经营,主营业务包括服装设计与开发、外包生产、服装营销和分销。本公司以共赢合作的发展理念成功地构建了多品牌运作平台,同时拥有森马休闲服饰和巴拉巴拉儿童服饰两大知名品牌,具有优秀的产品研发能力和高效的供应链整合能力,并为两大品牌分别构建了规模庞大、覆盖全面的营销网络体系,形成了强大的综合实力,是我国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根据Euromonitor的市场调查数据,以2008年度的终端销售收入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森马品牌为我国第二大休闲服饰品牌,巴拉巴拉品牌为我国第一大儿童服饰品牌。 (二)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的休闲装与童装业务分别由森马事业部与巴拉巴拉事业部经营和管理,森马事业部与巴拉巴拉事业部在产品研发设计、组织外包生产、产品采购、商品销售、品牌营销等业务环节上独立运营。两个品牌的运营模式基本相同,将位于产业链中游的生产环节外包给供应商,公司则将重点放在产业链上游的设计研发环节,以及下游的品牌运营与销售渠道的开发与管控。公司通过事业部的形式同时经营森马休闲装与巴拉巴拉童装业务。 公司两个品牌产品的面料、辅料及成衣的生产全部采用外包生产的方式,这种模式可以最大程度上整合最适合公司发展的资源,是目前比较先进的经营模式。公司使用的外包生产模式主要为OEM,还有少量ODM。公司会根据产品特点、市场规模、供应商资源、自身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如何在不同的“生产-采购”模式之间进行选择,这样的操作模式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森马与巴拉巴拉两个品牌的销售均采用以特许加盟为主,加盟与直营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两个事业部分别设立了直营与加盟销售的管理部门,对两大销售体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直营销售与加盟销售各自的特点,公司对两大销售体系的定位也有所不同。直营销售收入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但其作用不容忽视。公司的直营店除了销售之外还承担着品牌宣传、反馈市场信息、总结终端运营经验等职能。加盟销售方面,公司在加盟商拓展、加盟商管理、加盟商支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规范并促进加盟销售市场发展。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休闲装市场起步较晚,成熟度较低,因此竞争十分激烈。国内休闲装品牌主要集中于平价市场的竞争,在市场、顾客、价格等方面的定位存在较大重合,如美邦、森马、以纯、真维斯、班尼路、佐丹奴等。由于看好国内休闲装市场的发展潜力,ZARA、H&M、UNIQLO、ESPRIT、JACK & JONES、LEVI’S等国际大众休闲装品牌凭借着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卓越的全球资源整合能力,纷纷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在国内中档休闲装市场展开竞争,争夺国内休闲装市场份额。 目前,我国的童装市场非常分散,企业规模小,行业内尚未形成强大的领导品牌,具有影响力的自主童装品牌数量较少,且自主品牌一般在区域市场内具有品牌号召力。童装行业市场集中度低,市场份额向优势品牌集中,但单个品牌的市场占有率都不高,品牌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 2、发行人的行业竞争地位 本公司为我国领先的多品牌服饰企业。根据Euromonitor的市场分析数据,从细分行业来看,以2008年的终端销售收入计算,森马品牌为我国第二大休闲服饰品牌;巴拉巴拉为我国第一大儿童服饰品牌。公司在品牌运作、发展理念、营销网络体系、供应链整合能力、研发设计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国内服装服饰行业前列。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 森马集团原为“森马”品牌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2008年10月31日,森马集团与本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森马”品牌相关注册商标及其一切权利、专用权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商标所依存的商誉及过去的侵犯行为的起诉权及保留因该法律诉讼所得的任何赔偿)无偿及永久性转让给本公司,自合同生效并按照转让商标注册地/商标申请注册地法律完成转让商标之转让手续之日起,转让商标正式转归本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 1、本公司已注册的境内商标共157件,其中47项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为森马集团,根据国家商标局下发的相关《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47项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总局的商标转让核准,在该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拥有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余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本公司前身温州森马童装或浙江巴拉巴拉以及本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已经办理完申请人名称变更手续,本公司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拥有该等商标的专用权。 2、已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境内商标共190件,其中6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系本公司受让森马集团拥有的商标申请而来,本公司已取得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项商标的申请人为本公司前身温州森马童装,本公司已经办理完申请人名称变更手续,取得了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注册申请变更核准通知书》,其余商标的申请人为本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商标申请中有4项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初审驳回,本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程序尚在进行中。另有1项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部分驳回,公司未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申请复审;有1项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复审驳回,因该2项商标申请的类别与目前公司所从事的主业产品不同,本公司只是出于全方位保护性目的而提交该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该项商标申请能否成功注册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3、境外商标注册进展情况 (1)以森马集团、本公司前身以及本公司作为申请人已注册的境外商标共46件,其中:23项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为森马集团,根据森马集团与本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森马集团正在办理上述境外商标向本公司转让的相关手续,将其无偿转让给本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有20项商标的转让手续已获得了相关国家商标注册管理机构的核准,其余3项商标的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12项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为本公司前身温州森马童装或浙江巴拉巴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2项商标外,其余10项商标均已完成商标持有人名称变更手续;其余商标为本公司申请注册,本公司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拥有该等商标的专用权。 (2)以森马集团、本公司前身以及本公司作为申请人已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境外商标共18件,其中4项商标的申请人为森马集团,根据森马集团与本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等商标申请的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其余商标均为本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境外商标,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相关注册手续正在办理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2项申请商标被相关国家的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初审驳回,本公司已向其提起复审。鉴于本公司现有的服饰业务均在国内进行,未有境外服饰销售业务,申请境外注册商标是出于全方位保护性目的,因此该等商标申请能否成功注册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10项,已提交专利申请5项。 (三)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拥有2项软件著作权、41项作品著作权和2项作品登记证。 (四)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取得5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95,674.90m2。该等土地使用权全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以协议转让、出让或购置房产等方式取得,均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 本公司拥有的软件,主要是在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网络管理软件、技术管理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等。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软件账面价值481.48万元。 (六)房屋与建筑物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6宗,建筑面积合计125,610.01m2。 2、本公司购置的其他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尚购置有38处预售房产和1处二手房,产权手续正在办理,建筑面积合计4,292.12m2。 (七)运输、电子设备 本公司生产全部外包,无生产性设备,主要设备为运输、电子设备,用于运输、办公和研发等。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森马集团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光和、周平凡、邱坚强、邱艳芳、戴智约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存货
(2)产品销售
上述采购和销售商品的内容均为休闲服饰或儿童服饰,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况的条款。 (3)房屋租赁 A. 2007年6月1日,本公司与森马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森马集团租赁其位于温州市六虹桥路1189号1幢13、14层作为营业和办公用房;两层面积合计为1,432.98 m2;租赁期间为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租金50,154.30元/月。因“SEMIR森马”品牌休闲服饰业务从2008年11月1日起转由本公司经营,2008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森马集团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终止原租赁协议,根据本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另行协商、签署新的租赁协议。2008年1-10月, 本公司向森马集团支付租金501,543.00元。 B. 2008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森马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森马集团租赁其位于温州市六虹桥路1189号1幢-1、1至10、13、14层办公楼、2幢(宿舍楼)、3幢、4幢(仓储楼)及5幢、6幢(值班室)作为营业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1,420.40 m2;租赁期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683,087.88元/月。根据该协议,2008年11-12月,本公司向森马集团支付租金共计1,366,175.76元;2009年1-12月,本公司向森马集团支付租金共计8,197,054.56元。 C. 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森马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森马集团租赁其位于温州市六虹桥路1189号1幢-1、1至10、11、13、14、15层办公楼、2幢(宿舍楼)、3幢、4幢(仓储楼)及5幢、6幢(值班室)作为营业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2,357.97 m2;租赁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711,215元/月。根据该协议,2010年度,本公司向森马集团支付租金8,534,580.00元。 D. 2009年7月5日,沈阳森马与邱坚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沈阳森马向邱坚强租赁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81号路五洲商业广场1层091号商铺,租赁面积为191.75 m2;租金为1,300,000元/年;租赁期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9日。2010年6月续租,租赁期间为2010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根据协议,2009年7-12月,沈阳森马向邱坚强支付租金共计649,999.99元,2010年度向邱坚强支付租金1,300,000.00元。 E. 2009年7月20日,本公司与邱坚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向邱坚强租赁其位于温州市龟胡路名豪园1.2幢111号的营业场地,建筑面积为108 m2;租金为:第一年:237,026元;第二年248,877元;第三年:261,321元;租赁期间为2009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根据该协议,2009年1-12月,本公司向邱坚强支付租金共计118,513.02元,2010年度,本公司向邱坚强支付租金245,823.02元。 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上述房屋租赁关联交易金额合计分别为186.77万元、896.56万元、1,008.04万元,分别占当期租赁费用的5.09%、、11.76%、8.85%。 本公司与森马集团、邱坚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主要依据房屋所在当地相似地段、房屋状况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该项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条款。 (3)收取资金占用费 本公司2008年度分别向杭州骏再捷服饰有限公司、严科伟、天门市伟达服饰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145,434.76元、1,764.01元、51,718.07元;2009年度分别向郑索、杭州骏再捷服饰有限公司、天门市伟达服饰有限公司、余引及其控制的青岛花叙瑞拉商贸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56,024.80元、129,536.56元、8,012.40元、18,877.17元。2010年度分别向郑索、杭州骏再捷服饰有限公司、余引及其控制的青岛花叙瑞拉商贸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237,808元、50,074.64元、11,715.06元。 (4)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本公司2008年度向关键管理人员共支付报酬2,317,713.77元;2009年度向关键管理人员共支付报酬4,188,380.00元;2010年度向关键管理人员共支付报酬5,035,482.08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为关联方担保 2007年8月27日,上海森马与中国银行温州市瓯海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07字保字184-1号)为森马集团向中国银行温州市瓯海区支行申请贷款提供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期限为2007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6日。报告期内,该担保未实际发生,至2009年8月27日,该担保已经解除。 (2)关联方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3)收购子公司 A.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森马集团、邱坚强收购了杭州森马100%的股权;向森马集团、上海紫特、邱光和、周平凡、邱坚强、邱艳芳、戴智约收购了上海森马100%的股权。 B.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金克军、夏贤俊收购武汉丽阳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爱普华服饰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4)收购资产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森马集团收购与“SEMIR森马”系列休闲服饰有关的存货、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5)无偿转让商标和专利 2008年10月31日,森马集团与本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与本公司经营的“森马SEMIR”系列休闲服饰有关的商标和专利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后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有效、定价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且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下转A1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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