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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售业务相关技术调整方案 2011-0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所拟于近期将债券回售业务的适用券种扩大至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为了确保该业务的顺利实施,本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7)的基础上调整了回售业务相关字段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数据接口规范中回售业务的适用券种扩大至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并在新证券信息库中发布相应债券的“当日可回售”信息。 1.委托库SJSWT.dbf 修改委托业务类别含义表(表1-6)中回售(WTYWLB=‘6S’)对应的委托业务含义描述为“债券回售业务中回售申报记录”。 修改表1-6中回售撤单(WTYWLB=‘6C’)的委托业务含义描述为“债券回售业务中撤单委托记录”。 2.回报库SJSHB.dbf 修改回报业务类别含义表(表1-8)中回售(HBYWLB=‘6S’)的交易回报业务含义描述为“债券回售申报被接受的回应记录”。 修改表1-8中回售撤单(WTYWLB=‘6C’)的交易回报业务含义描述为“债券回售业务撤单回报记录”。 修改交易主机自动撤单含义表(表1-9)中回售禁止(HBCDYY=‘14’、HBDFGD=‘回售禁止’)的具体含义为“当天禁止该债券的回售业务”。 3.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 修改证券简称前缀定义表(表1-3)中证券简称前缀(XXJCQZ)字段第三位的定义,当该位取值为“W”时,对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表示该债券当日可回售。 二、在股份结算接口规范的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中调整有关业务的描述: 1.修改业务类别含义表(表3-1)中GFYWLB=‘33’的相应业务含义为“债券回售”。 2.修改表3-1中GFYWLB=‘34’的相应业务含义为“债券回售截止后资金(在GFZJJE中)返还记录”。 3.修改表3-1中GFYWLB=‘35’的相应业务含义为“债券赎回”。 三、本所将另行择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7)进行修改,将本次关于债券回售业务相关字段的约定纳入新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关于做好债券回售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债券发行人: 债券回售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回售条款,当债券触发回售条件时,债券发行人启动回售程序,持有债券的投资者,依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回售条款,将其所持有的债券依照原确定的回售价格,回售(即卖出)给发行人的行为,债券回售是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一项条款。 本所债券回售业务的适用券种将扩大至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为做好债券回售业务,相关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债券发行人应当关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回售条款涉及事项的情况,当所发行债券满足回售条件时,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早做好回售公告刊登、回售资金划付的准备工作,以顺利完成债券回售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所技术规范及附件《债券回售业务相关技术调整方案》的具体要求,做好回售业务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当债券回售业务启动时,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及时进行回售业务的相关操作。 三、测试准备工作 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于2011年3月12日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本所将择机组织联网测试,测试事宜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业务:0755-25918532 技术:0755-25918503 结算:0755-25946048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回售业务相关技术调整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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