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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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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86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外托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控制基金募集规模,募集期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

接近、达到或超过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决定提前结束募集。发生此种情况时,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6、本基金将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咨询)。

7、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8、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或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9、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代销机构如有单笔认购金额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10、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12、销售机构(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或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中登公司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公司网站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1年2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关于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专线咨询。

17、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直销专线电话021-61009916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8、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事宜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投资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税务风险、金融模型风险、成熟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运营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等;三是与指数相关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由股价变化而导致指数实际运作中成员股权重不相等的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表1: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表

基金的名称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代码基金代码:519981
发售规模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时间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发行时间,并将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也可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并将及时公告。

募集期满,且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2:基金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70%
500万≤M1000元/笔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4、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本基金管理人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本基金限额发售方式如下: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超过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本基金管理人的境外投资额度(不含认购资金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募集实行“末日比例配售”的销售机制。

(3)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日间业务办理时间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4)认购比例确认原则。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超过所核准的本基金管理人的境外投资额度(不含认购资金利息结转的基金资产),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所核准的本基金管理人的境外投资额度,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5)“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核准的本基金管理人的境外投资额度-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每笔1000元的认购费金额;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示例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净值认购份数
10,000 元1.2%9,881.42 元118.58 元3元1.000 元9,884.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费用为118.58 元,可得到基金份额9,884.42 份。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有效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80.00%比例予以确认,则投资者该笔申请的有效确认金额为8万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同时假设该笔1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3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示例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确认

金额

认购

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认购份数未确认

金额

100,000元80,000元1.2%79051.38元948.62元30元79081.38份20,000元

即此时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79,081.38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未确认金额20,000元将于本基金募集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6、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7、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8、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9、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10、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银行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5)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6)本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8)预留印鉴表;

(9)本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交易申请表》;

(2)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先存入足够认购资金并提交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凭证客户联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缴纳

(1)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具体账户账号信息请见下表列示:

表3:本公司直销账户列表

直销账户一: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 号:03492300040003423
90联行行号:30398
直销账户二: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部
账 号:31001520313050002399
联行行号:5244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290061008
直销账户三:中国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 号:044188-8050-11854908025001
联行行号:40358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582
直销账户四: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1001202919025804062
联行行号:20304005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直销账户五:招商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216089229110001
联行行号:82051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290003020
直销账户六:交通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 号:310066580018004768770

联行行号:06658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44
直销账户七:浦东发展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
账 号:076648-97460153850000011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97462
直销账户八:中国民生银行
户 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0201014040000935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5290002012

(2)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在填写汇款单据时,必须在汇款用途中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本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查询申请结果。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见本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的相关公告。

(3)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三)银行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银行类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新增银行类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银行类代销网点规定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代销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四)券商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券商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券商类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新增券商类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券商类代销网点规定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券商类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下转D14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0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专 题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产 经
   第B004版:中小板创业板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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