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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4版) 4、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3、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一)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二)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五)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六)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第七章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暂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第八章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86号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及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xfund.com.cn),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安排 (一)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二)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三)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五)认购的限额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控制基金募集规模,募集期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表:本基金认购费率表
注:M为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十一、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每笔1000元的认购费金额;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示例如下表所示: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费用为118.58 元,可得到基金份额9,884.42 份。 例二:有关采用末日比例配售方式的计算示例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九章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文件抄报外管局。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发生变化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两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当遇基金主要投资场所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三)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费费率分别不高于1.7%和0.5%,并随申购金额和申请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前端申购费率为:
注:M为金额 2、后端申购费率为:
注:N为年份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率为:
注: N为年份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对应费率为1.4%,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1+1.4%) = 98619.33元 前端申购费用 = 100000 - 98619.33 = 1380.67元 申购份额 = 98619.33 / 1.016 = 97066.27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98425.2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2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22=10220元 赎回费用 = 10220×0.5% = 51.10元 赎回金额 = 10220-51.10 =10168.90元 例4: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7%,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1.7%=187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87-60=11753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场所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规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本基金份额转托管采用一步转托管的形式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一)“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二)“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三)“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四)“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五)“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第十一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三)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七)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八)代表基金投票的费用; (九)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十)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十一)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十二)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章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四)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五)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七)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一)上市流通股票: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三)金融衍生品: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四)基金持有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六)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八)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一)-(七)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一)-(七)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九)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八)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即为基金收益。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三)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七)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一)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章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二)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二)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三)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第十八章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 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8 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其中内地机构9,983 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37家,二级分行284家,基层分支机构9,659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9 年上半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0.05亿元,股本净回报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ROE)为17.39%,总资产净回报率(ROA)为1.14%,资本充足率为11.53%。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8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位;2008 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 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 月至2005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 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9年8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 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7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章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 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Hong Kong)Limited 住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日期: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2008年年报数据):55亿美元 信用等级评价:(见下表) 表:中银香港信用等级评价表
二、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一)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二)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三)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四)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五)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六)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章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下转D1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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