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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四) 2011-0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间: 一、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 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二是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本次修订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二、引入了协议交易概念 本次修订,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交易,预留空间。 三、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 考虑到未来金融产品及交易机制的创新,本次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 (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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