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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1-001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2月14日以电话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与上述银行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以8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1,499,694.6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1-002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2月14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霞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已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导》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1,499,694.6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1-003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号核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40.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66,939.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11)0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连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1年2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490188000298615。截至2011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16,939.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能信息采集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期限6个月。其中,00151528号存单10,000.00万元,00151529号存单20,000.00万元,00151530号存单20,0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的调查和查询。华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虞敏、刘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1-004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号核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939.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11)003 号《验资报告》。

  公司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11年2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41,499,694.66元。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11)070号《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截止2011年2月2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41,499,694.66元。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导》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1,499,694.6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导》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用募集资金41,499,694.6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了《关于对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虞敏、刘平认为:新联电子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新联电子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新联电子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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