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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深交所2011年新版交易规则系列解读之五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02) 2011-03-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新版《交易规则》对重点监控事项进行了定义,是吗? 答:是的,新版《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版《交易规则》6.1条规定“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问:新版《交易规则》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描述,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新版《交易规则》6.2条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修订,规定“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同时,新版《交易规则》6.3新增了对异常交易情形的描述,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问:新版《交易规则》是否重新规定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最低门槛? 答: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最低门槛,新版《交易规则》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最低门槛调整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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