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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1-006TitlePh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000万元在甘肃嘉峪关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甘肃嘉峪关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告2010-030《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相关转帐事宜,并经甘肃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子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名称为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23100200000231,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告2011-002《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为规范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经协商,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001730101051501278,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科研生产基础设施改造三期工程新建厂外输水管线、管材供货及安装施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实施"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科研生产基础设施改造三期工程新建厂外输水管线、管材供货及安装施工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授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周春晓可以随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查询、复印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查询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查询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甘肃矿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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