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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ST南方 公告编号:2011-018TitlePh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逾期诉讼的一审判决公告

2011-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10]南市民二初字第90、91、92 号和93 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分别就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宁民族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宁国贸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1、有关农行南宁民族支行的诉讼

  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28日和2006年8月2日向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入1440万元、3000万元和1480万元、借期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由于本公司资金方面的原因造成该借款逾期未还。

  据此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上述三笔人民币借款的本金,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2、有关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提起的诉讼

  1994 年6 月,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斯壮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业务部")借款5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5月26日。1997年4月23日,农行国际业务部通知广西斯壮公司,该美元借款债权已全部划转至农行广西区分行,农行广西区分行此后又将该借款债权划转到农行南宁国贸支行。由于该借款发生在本公司上市以前,时间较长且本公司缺乏相应的核对资料,至目前为止公司尚未清偿完毕该外币借款。

  据此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30.00万元美元,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有关上述本案起诉的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0年11月10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诉讼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0-052)。

  (二)法院受理及审理情况

  南宁中院受理了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和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对本公司提起的诉讼,本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收到南宁中院关于本案的《一审应诉通知书》,本公司委托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卢涛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南宁中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二、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

  南宁中院以[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91、92、9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1409万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1,071,544.5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1409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8月17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145,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0,818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二)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14,393,470.6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1,094,623.44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14,393,470.6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6月4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150,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5,058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 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2,281,500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3,0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6月29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26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1,050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四) 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本公司归还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借款本金230万美元;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支付利息567,434.15美元;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230万美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案件受理费150,596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为止,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由于本公司对南宁中院一审判决中有关人民币借款案利息、罚息的计算存在异议,对美元借款案的诉讼标的存在异议,因此本公司将委托律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将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如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将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向债权人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偿还美元借款230.00万美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1、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就农行民族支行的人民币借款计提了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因此对以前年度的损益不会产生影响;但在尚未清偿该债务前,本年度需计提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具体影响数额视何时清偿完毕该债务方能确定,如该债务在本年度不作清偿,则将对本期的利润影响数约为113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如该债务延至以后年度偿还,也将对以后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2、由于历史原因,本公司没有与农行国贸支行的美元借款的相关资料及凭证,因此尚未就该美元借款计提相应的利息,一旦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需补计提以前年度相应的利息合计约1200万元,本公司将按会计准则及财务制度调减以前各年度利润;如该债务在本年度不作清偿,则将对本期的利润影响数约为22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如该债务延至以后年度偿还,也将对以后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如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在上述的诉讼案件败诉,本公司需调减以前年度利润约1200万元;如该债务在本年度不作清偿,则将对本期的利润影响合计数约为1350万元(包括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

  备查文件:

  1、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2、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4、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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