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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4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6、本公司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7、本基金的发售主协调人、副主协调人,以及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10、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1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30 万份以上(含3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 股的整数倍。上述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机构咨询。 16、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发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7、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88,垂询认购事宜。 18、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 20、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1、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认购简称 新兴ETF 3、基金代码 基金认购代码:510263;基金上市代码:510260;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0261。 4、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6、存续期限 不定期 7、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10、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协调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5)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期间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 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8%,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8%=8 元 认购金额=1,000×(1+0.8%)=1,008 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8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800,000×0.5%=4,000 元 认购金额=800,000×(1+0.5%)=804,000 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80/1.00=800,08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80元,则可得到800,08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时间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效认购数量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在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由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经检查冻结的股票情况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其中: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 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下述公式计算的qmax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进行部分确认: (下转D1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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