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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1-03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金利华广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1-03-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金利华广场基本情况 金利华广场(原名"嘉宾大厦")原为本公司和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基永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其中本公司占77.5%权益,基永公司占22.5%权益。后本公司将77.5%的开发权益转让给基永公司,转让价2.8亿元。但因基永公司拖欠部分转让款,而引发"基永公司"纠纷案,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①本公司应将77.5%土地使用权份额过户至基永公司名下;②基永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1.43亿元。对"基永公司"案件诉讼情况本公司在2000--2009年度报告、2009年9月4日、2009年10月26日的临时公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金利华大厦14层、15层(共约4000平米),原系本公司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规土字(1992)44号文"关于安排湖北外贸办公用房的通知",与湖北省对外经济合作贸易厅驻深圳办事处(下称"湖北外贸驻深办")签订《协议书》,约定按照成本加管理费的价格提供予湖北外贸驻深办作为办公用房,该房产性质为自用房。后因基永公司无法将嘉宾大厦建成交付使用,湖北外贸驻深办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公司向湖北外贸驻深办赔付万元1080万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取得嘉宾大厦14层、15层房产。对"湖北外贸驻深办"案件诉讼情况本公司在2000--2009年度报告均进行了披露。 目前金利华广场项目处于闲置未完工状态,因基永公司已将金利华广场大部分物业出售,现深圳市龙园凯利恒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园凯利")和深圳市华能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能置业")持有金利华广场大部分权益。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金利华广场14层、15层性质为自用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明。而基永公司已多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审,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盘活金利华商业广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在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本公司经与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友好协商,拟对金利华广场进行复工改造。 二、签订《补充协议》情况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下称"甲方")和 "龙园凯利"、"华能置业"及本公司(下称"乙方")签署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①甲方同意宗地受让方变更为"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② "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承接该宗地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并自行理顺已转让房产的关系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③"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承诺自行解决本项目存在的抵押和预查封,凡因本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变更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④本项目14层、15层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性质为商品房,由"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负责按项目统一交楼标准建设装修;⑤宗地使用年期调整为50年,从2011年2月21日至2061年2月20日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金利华大厦14层、15层房产产权属预期是否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将其做为或有资产进行了披露,而未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详见本公司2008年报附注(十二)3(1)及2009年度年报附注(七)4(1)。 本协议签订后,确认了本公司对金利华广场14层、15层商品房的权利,但由于该房产的交付使用及房地产证的取得尚存在一定风险,是否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尚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公司将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向基永公司追偿拖欠的转让款。 四、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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