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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270号)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障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情况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一、绪 言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保证人: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保本周期:基金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34.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9.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金额,即投资净认购款、认购费用以及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7.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8.日/天: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2.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0.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1.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3.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总经理:单宇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吕日 电话: 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本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专户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十二个职能部门和上海分公司;本公司设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杨树财先生,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 安红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上海业务处处长、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天同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监,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齐伟丽女士,董事,会计师。历任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工程师,中软总公司多维公司会计师,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财务部长,中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疆中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副总经理。 邱建武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历任廊坊市轴瓦厂团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工业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河北省粮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河北省商贸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员、研究所所长、宏观处处长、产业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 单宇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证券投资管理部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矫艾辛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经理、营业部、贸易部及外联副行长,纽约分行营业部经理,伦敦分行营业部、贸易部、人事行政部助理总经理、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英国Aveling Barford重型卡车制造厂业务拓展(亚洲)董事,香港怡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业务拓展经理、高级顾问;现任香港捷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关系及特殊项目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 (二)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长,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本公司监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李绍科先生,监事,大专,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新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北京莱富建设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北京绿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6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单宇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王兴宇先生,副总经理,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那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依阿华大学法律学硕士;具有5年基金从业经历和5年保险从业经历,曾任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公关及法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加盟本公司。 吕日先生,督察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担任吉林省证券公司长春北国之春营业部副经理、延吉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营业机构管理部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营销交易管理总部总经理。2008年11月加盟本公司。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健桥证券股份公司行业公司部经理,天治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天治财富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2007年4月),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助理、副总监。2010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17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外合资武汉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首席交易员和高级分析师,在泰康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任高级项目经理,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融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证券业务部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11月加盟本公司,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单宇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庞飒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学历,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富国基金行业分析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投资部副总监、高级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2010年5月加盟本公司。 张岗先生:研究部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于鑫先生:基金管理部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MBA,CFA,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本公司,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骥先生:首席策略分析师,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2007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研究部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下转D1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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