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3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编: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 人民币 玖佰零肆亿 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经营方式:邮政传递、开发、销售、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的销售。

其他:历史沿革(简介)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依法经营邮政专营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政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财政部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邮政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政府依法监管、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邮政新体制下,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科学、服务优良、拥有著名品牌、主业突出、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实力的现代企业集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速递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财政部100%

(二)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未对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担保,无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21.6亿元,其为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十倍。2010年9月末,保证人总资产3.3万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五)保本周期内,除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与保证人和任何其他人协商更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更换保证人、变更基金类别、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表决。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②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偿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八)除本部分第5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认购并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002×1/当年日历天数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红利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七、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二)转型后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基金资产的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十、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

4.为了保障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5.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1)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3.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保证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十一、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6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7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机 构
   第A010版:机 构
   第A011版:基 金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公 司
   第B004版:中小板创业板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