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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博盈 公告编号:2011-002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诉讼事项公告 2011-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3月8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文号为:天执字第602-1号 }及《民事调解书》{文号为:天民初字第1870号 }各一份。 一、通过以上《民事调解书》本公司获悉以下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诉讼事项 2009年6月16日,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利恒德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与个人苑素贞(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新村400号)在湖南省长沙市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个人苑素贞在签署协议后的3日内向嘉利恒德公司提供短期借款2400万元,借款期为10日,借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嘉利恒德公司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向苑素贞按延期支付期间应还借款的每日千分之一给付违约金。2009年6月19日,个人苑素贞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2400万元付至嘉利恒德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借款期限届满后,嘉利恒德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个人苑素贞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嘉利恒德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嘉利恒德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苑素贞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431.6万元;2、被告嘉利恒德公司应当在2009年8月18日前向原告苑素贞归还2431.6万元欠款,或者将其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在消除一切处分限制条件后立即转让给原告苑素贞以抵偿上述2431.6万元欠款;3、如被告嘉利恒德公司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二项约定的义务,原告苑素贞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4、双方无其他争执;5、本案受理费163480元,减半收取81740元,被告嘉利恒德公司自愿承担。 二、通过以上《民事裁定书》本公司获悉以下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诉讼事项 申请执行人(个人苑素贞)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利恒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天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5月20日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份(该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2%)。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的相关资料本公司知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嘉利恒德公司目前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2,850,063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65%)。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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