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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5 股票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1-005TitlePh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0号)的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了28,571,42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0,943,552.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9,056,435.11 元。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鹏所验字[2011]0065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汽车连接器及线束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其他四个项目均由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甲方乙方丙方
CPU连接器产品建设项目、双倍速率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插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LED连接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连接器及线束项目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4000021429201157446,截止201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

(2)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9200188000119527,截止201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

(3)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37110100100189418,截止2011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124,056,435.11元。

(4)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532900031810606,截止201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

公司在以上银行设立的专户仅用于公司CPU连接器产品建设项目、双倍速率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插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LED连接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专户账号为551900013810802,截止201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5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连接器及线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家明、胡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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