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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1-011TitlePh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1号文批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美特气")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 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币28,43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1,170,000.00 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014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3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府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府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共同签署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开立了1907060529020101705账户,截止2011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合资组建北京燕山凯美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炼厂气变压吸附分离及提纯液体二氧化碳装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了6012100072116账户,截止2011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万吨液体氩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府东支行开立了436600743018010012883账户,截止2011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9,117.00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开立了18-388301040001889账户,截止2011年3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湖南气体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周凌云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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