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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重整阶段集体维权第一案 申报债权 维权律师深度介入蓝田重整 2011-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在我国证券市场,曾经辉煌一时,号称“中国农业第一股”、“鱼塘里放卫星”的蓝田股份因严重造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留下深刻印记。 2010年12月25日,淡出投资者视线多年的蓝田股份再度现身。公司管理人刊登《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同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有关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裁定书和决定书。此外,蓝田股份在三板市场的股份转让也已因进入重整程序而暂停。蓝田股份的前途和命运再次引发投资者的关注,为此,证券时报记者对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进行了采访。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律师深度介入破产重整程序 证券时报记者:目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对120余名原告的债权及时进行了申报。可以说,蓝田股份将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律师深度介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案,也是律师为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重整阶段集体维权的第一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您能否介绍下蓝田股份虚假陈述案的进展情况? 陈荣律师:“蓝田神话”泡沫破裂后,蓝田股份股票于2003年3月被终止上市交易,并退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沦落”三板市场。2005年11月,蓝田股份原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法院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之后,我先后代理了123名投资者起诉蓝田股份、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等被告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2006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蓝田案判决后,包括贵报在内的国内一些重要媒体都对此案进行报道,并作了高度评价。 由于蓝田股份等被告到期未能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原告作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法院又委托了荆州市洪湖市法院执行。因蓝田股份经营不善,履行法院判决存在困难,洪湖市法院出具了暂时中止执行的裁定。 期间,有媒体报道,有着行政背景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公司试图“整体盘活蓝田集团,积极协调化解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董事会并审议通过了“江湖生态破产重组”项目议案。但后来并无下文。 重整有可能浴火重生 证券时报记者: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了企业重整的法律制度,并对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作了具体规定。蓝田股份破产重整是在《企业破产法》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您能否介绍下公司重整的具体情况? 陈荣律师:蓝田股份此次进入重整程序是由于目前该公司已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此,蓝田股份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得法院立案受理的裁定。与此同时,法院决定指定由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清算组,担任蓝田股份破产重整管理人。 应该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破产重整理论,破产重整是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在债权人之间依法进行公平分配和债务清偿;另一方面,是指对生产和经营濒临绝境的企业,从股权结构、经营方式和发展战略等多方面进行调整,使之起死回生。重整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把清理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与挽救企业获得重生二者结合,避免两败惧伤而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获得共赢的结果。就蓝田股份而言,在连续多年无法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进行重整有可能找到一条浴火重生之路。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蓝田股份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仍然是存在的。对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债权人应当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展现律师独特作用特殊舞台 证券时报记者:很显然,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为债权人、投资人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保证破产重整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企业以重整为名、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保证相关方案和决议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等,这些都是实践中面临的新课题。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您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陈荣律师:蓝田股份将为律师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提供契机。同时,也将是律师为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展现独特作用的特殊舞台。 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律师在破产重整阶段将展开的几项主要工作有:债权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相关方案和决议进行审阅或表决、对信息披露、提高清偿比率、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和法院司法裁定的衔接等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目前,我已就案件执行及债权申报事项与蓝田股份管理人及相关法院进行了沟通,并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所代理的120余名原告的未执行款项,即债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了债权申报,包括本金等相关费用的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251.72万元。根据蓝田股份管理人公告,蓝田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1年5月25日在法院召开,届时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最大限度维护 中小投资者权益 证券时报记者:值得指出的是,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群体,很有可能影响到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代理人是否能够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对此,您如何看待? 陈荣律师:的确,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地域、债权比例及当事人系自然人等因素,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在所有债权人中很有可能将成为少数,并很有可能影响到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代理人是否能够充分行使相关权利。但即便如此,律师仍将以自己的方式主张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即使在以挽救债务人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中,仍然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表决权并依法表决。 我们相信,在法院主持和社会监督下,蓝田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将在法制和规范的轨道内进行,作为代理律师将为之作出最大努力。 资料链接 喧嚣一时的蓝田案曾创下多个纪录,即从案件受理到判决的审结时间最短、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最多、并且是我国第一例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因此,此案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 据悉,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先后代理了123名投资者起诉蓝田股份、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等被告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2006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时至今日,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判决生效后早已申请执行。 不过,根据陈荣律师介绍,在判决生效后,蓝田股份等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均未履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义务。因此,原告已分别于2007年4月15日和2008年5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据了解,第一批执行案件由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武汉市汉南区法院执行,汉南区法院又委托荆州洪湖市法院执行,第二批执行案件也已由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执行。因案件分散至不同地区法院执行后并无音讯,全国各地当事人提出强烈质疑。为此,陈荣律师曾于2008年4月28日和7月28日两次致函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希望能够高度重视当事人诉求,加强执行力度。不过,因蓝田股份经营不善,履行法院判决存在困难,洪湖市法院出具了暂时中止执行的裁定。 (文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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