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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10:3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122,482,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9%。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每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总数为122,482,032股,其中同意票122,482,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项议案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总数为122,482,032股,其中同意票122,482,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姚毅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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