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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1-023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通知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重整一案。同年8月23日,深圳中院裁定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管理人。 经深圳中院决定,于2011年3月17日召开创智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深圳中院决定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就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已于2011年3 月2 日和2011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16)和《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变更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告编号:2011-019),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本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完善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机制,现公布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3月17日下午14:30,14:00入场。 (2)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3月16日-3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下午15:00至2011年3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4、会议出席对象: 截至2011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创智科技全体股东,股东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创智科技的股东。 5、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具体规则为: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见2011年3月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1-17号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登记办法: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信函登记以截止到2011年3月16日下午17:30 前收到的股东信函为准。 3、登记时间:2011年3月14日至 3月16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4、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6F金中环酒店公寓1319室 5、联系人:陈龙 电话:13258103516 传真:0755-33206888(请注明“创智科技”) 邮编:518026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出现重复表决的,无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均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87”。 2.投票简称:“创智投票”。 3.投票时间:2011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创智投票”“昨日收盘价” 显示的数字对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序列号。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出会议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见下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激活校验码。 (2) 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出资人会议的,须把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时寄至登记地点,最迟不得晚于在出席出资人会议时向管理人提交该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风险提示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或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创智科技被宣告破产,该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1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1-022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未来重组方及 重组资产相关说明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重整一案。同年8月23日,深圳中院裁定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创智科技重整案的管理人。根据深圳中院的职责分工,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由创智科技负责起草,由管理人审查后提交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获得各表决组审议通过且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届时将予以公告。 因创智科技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从根本上挽救创智科技,在对创智科技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债务负担基础上,必须引进重组方并通过重组方向创智科技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创智科技获得重生。因此,作为创智科技后续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在完成债务重组后将吸引新的投资者对创智科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为使投资者对此有更为全面的了解,进而做出客观的判断,现对创智科技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部分关于后续重组过程中重组方及重组资产应具备的条件等情况做如下说明: 首先,重组方注入资产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行业,权属清晰,经营业绩突出。 其次,重组方受让相应部分让渡股票的具体条件包括:承诺在后续重组工作中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创智科技注入价值不少于20亿元且未来三年每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的资产,且该类资产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无偿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维持创智科技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至资产注入完成前所必要的运营、管理费用,支付重整费用,以及偿还债权所需的资金; 第四,承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第五,重组方在重组过程中应向创智科技注入1.43亿元现金或等值资产,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扫清后续资产注入障碍,确保公司重组方案通过审核。 第六,重组方在重组方案获证监会批准后,方能受让相应部分让渡股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内容不属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组成部分,而属于重整计划草案中公司经营方案的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内容必须在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的表决通过且经过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方可生效。反之,如果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最终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未能获得深圳中院的裁定批准,则重整计划草案将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关于重组方及重组资产的相关内容自然也无法生效。 创智科技重整案将于3月1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并于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1年3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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