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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 *ST广夏 公告编号: 2011-015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长银广夏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公告 2011-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银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的重整申请,并以(2010)银民破字第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银广夏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11年3月14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期三个月的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0)银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对银广夏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广夏管理人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银广夏重整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债权人、职工、债务人以及众多股东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将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期三个月。 本院认为,银广夏公司管理人申请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期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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