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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1-016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1年3月14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乙方”)与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山西省宁武县天池景区及新城景观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协议金额暂估为2.075亿元,具体金额需根据招标结果另行签订施工合同确定。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为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本协议之前,本公司未与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政府发生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合作内容: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包括土方地形、园建、水电、音响、灯光、园林小品、喷泉、园林种植、亭台、栈道、广场、桥梁、假山、河岸等组成) 2、资金来源:宁武县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资金、资源价款及其它。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管理目标 1、工程内容、工作量及工期 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为宁武县相关景观工程,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工程分为一期、二期开展施工,一期工程约一亿元合同额左右(具体的项目名称在以上三个项目中选择,具体金额根据招标结果另行签订施工合同确定),计划2011年开始实施。其余为二期工程,二期工程的工程合同意向具体根据一期进展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双方都有选择权。 2、工程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本协议书项下的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三年,自工程竣工初验之日起执行,养护最低达到二级标准。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协议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时间节点及开工、竣工日期;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负责确定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投资、设计变更、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确认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负责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管理;严格按照本协议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节点及开、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的风险;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具体合同内容之规定向甲方申请验收。 (四)工程造价与支付 1、工程造价的确定:经过招投标程序后,双方以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在施工图基础上,确定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工程竣工后,根据竣工图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 2、付款方式:双方同意按照“5-3-2”模式支付工程款,即建设期按照工程进度的50%拨付工程款,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直至工程完工;其余50%工程款分2年拨付,工程完工后第一年内一次性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完工后两年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3、景观设计:由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完成,签订单独景观设计委托合同。 (五)协议的变更 在协议内,不因甲乙双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执行;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协议要求建设,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乙方不能按协议规定如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按日支付未完工产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能够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工程的建设; 2.本协议金额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8407.85万元的比例为34.48%。预计2011年开始建设,将对公司2011年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只是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具体操作落实以履行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为准。公司能否中标、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协议的进展情况。 2.本协议履行期较长,存在因甲方履约能力受限而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3.本协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4.根据协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基准,最终结算以甲方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审核后,经双方确认为准。因而最终结算金额可能会与合同金额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协议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1-015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3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沈阳分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管理的需要,为便于公司在东北区域开拓市场,董事会拟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沈阳分公司,统筹该区域的业务管理与运营。 表决结果:表决票8票,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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