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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13TitlePh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3月15日3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下午3:00至2011年3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1年3月1日、3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

  (七)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独立董事裴亮先生、胡宝珍女士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6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1,886,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320,000股的51.0768%。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5,442,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320,000股的47.057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43,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320,000股的4.0192%。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0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二)审议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共计包括以下十个子议案);

  1、《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无弃权票。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无弃权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无弃权票。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无弃权票。

  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6、《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无弃权票。

  8、《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9、《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无弃权票。

  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815,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5%;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0,2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0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0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六)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0,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0,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新华都集团、陈发树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0,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777,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弃权5,0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0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颖、林涵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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