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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0-03-010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3月15日收到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关于更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因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徐杰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张春旭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金雷先生和张春旭女士,持续督导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保荐代表人张春旭女士简历:

  张春旭 :华泰联合证券投行业务支持总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10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主持和参与了华北高速首次公开发行、华能国际增发A股、一汽轿车配股、西飞国际配股、洪都航空、贵绳股份、中金黄金和奥特迅股份制改制等工作,为2006年深天健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07年南京水运(现已更名为"长航油运")非公开发行股票暨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2010年传化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太阳鸟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股份和海王生物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1-03-009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3万股,发行价格36.5元,募集资金总额1,019,44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66,610,3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本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实施"中小批量HDI板、刚挠板及高层板建设项目"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议案相关内容要求,本次30,000万元募集资金增资资金将分批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帐户,其中首批增资资金10,000万元已于2011年2月22日到位,并在专户内存储。2011年2月24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1)0066号《验资报告》。目前,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硅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子公司宜兴硅谷、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宜兴硅谷在上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情况如下:

  宜兴硅谷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408470100100057050,宜兴硅谷控股股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森科技")计划以30,000万元募集资金增资宜兴硅谷,其中首批增资资金10,000万元资金已于2011年2月到位,并在专户内存储,兴森科技对宜兴硅谷的后续20,000万元增资资金到位后仍存放在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宜兴硅谷募集资金的存储。

  宜兴硅谷承诺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宜兴硅谷存单不得质押。

  二、宜兴硅谷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宜兴硅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子公司宜兴硅谷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宜兴硅谷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宜兴硅谷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雷、徐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宜兴硅谷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宜兴硅谷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开户银行疏于履行及时准确提供专户资料的责任而导致华泰联合证券不能有效行使督导权,其相关法律后果由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九、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宜兴硅谷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子公司宜兴硅谷、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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