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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1-18 证券代码:125887 证券简称:中鼎转债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或“公司”、“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9号)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011,210.7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2,988,789.24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1年2月17日出具了会验字[2011]3361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橡胶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减震橡胶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和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其中:减震橡胶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和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分别由公司的子公司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减震”或“子公司”)和安徽中鼎精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精工”或“子公司”)进行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其中,《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鼎股份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26210182100012495,截止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138,473,789.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中鼎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先生、车达飞先生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中鼎股份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中鼎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元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鼎减震和中鼎精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 中鼎减震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81210039606,截止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9,0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中鼎减震的减震橡胶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鼎精工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317086129200260802,截止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5,6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中鼎精工的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子公司、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银行三方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子公司双方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先生、车达飞先生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银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银行、国元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元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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