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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港人以人民币孖展认购IPO分三种情形 2011-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 媛
证券时报记者 孙媛 对于香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能否向券商或银行申请人民币孖展(即保证金)融资形式认购或买卖以人民币计价股票的问题,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日前首度公开表达了立场。 陈德霖表示,根据《清算协议》规定,银行禁止将人民币借贷给个人或借款给企业用于再贷款给个人,但有三种情形不涉违规,其中包括:一、券商自有人民币头寸借给客户做孖展投资;二、券商将借得的港元兑换成人民币再借给个人客户做孖展;三、客户先向银行借港元,再将港元兑换成人民币。总的来说,只要银行不直接出借人民币给客户,也即不直接向客户提供人民币融资就不涉及违规。 陈德霖的表述与香港证监会略有不同,香港证监会中介团体监察科总监林世元此前表示,券商可以向客户提供人民币孖展服务,前提是券商本身储有人民币,或从关联公司取得人民币。至于先向银行借入港元,再兑换成人民币向客户提供人民币孖展,这种操作中券商将会面临一定风险。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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