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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Beijing Creative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Co., LTD(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路8号3号楼4层) 2011-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京科锐 股票代码:002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10D地块2号楼一层(园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10D地块2号楼一层(园区) 联系电话:010-6372542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3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北京万峰达除持有北京科锐6,720,000股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5%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股份权益变动目的主要是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的北京科锐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北京科锐股份前持有北京科锐股份情况 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科锐6,720,000股,占北京科锐总股本的5.23%。 2、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6日,北京万峰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北京科锐股份357,160股,减持比例为北京科锐总股本的0.27%,北京万峰达减持公司股份情况明细如下: 2011年3月14日,减持106,000股,成交均价为23.06元,合计金额为244.49万元; 2011年3月15日,减持219,160股,成交均价为23.35元,合计金额为511.44万元; 2011年3月16日,减持32,000股,成交均价为23.56元,合计金额为75.31万元。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万峰达持有北京科锐6,362,8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6%。 北京万峰达拥有权益的北京科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北京科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峰达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1年3月17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北京科锐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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